恆生指數期權合約細則

相 關 指 數 恆 生 指 數 ( 由 恆 指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編 纂 , 計 算 及 發 放) *
合 約 乘 數 每 指 數 點 港 幣 $50.00*
合 約 月 份 ( 短 期 期 權 ) 現 月 , 下 兩 個 月 及 之 後 的 三 個 季 月 ( 季 月 指 三 月 , 六 月 , 九 月 , 十 二 月 ) 及 ( 長 期 期 權 ) 之 後 六 月 和 十 二 月 ( 參 閱 註 一 )
立 約 價 值 期 權 金 乘 以 合 約 乘 數
最 低 價 格 波 幅 一 個 指 數 點
持 倉 限 額 無 論 長 倉 或 短 倉 , 以 恆 生 指 數 期 貨、恆 生 指 數 期 權 及 小 型 恆 生 指 數 期 貨 所 有 合 約 月 份 持 倉 合 共 delta 10,000 為 限,並 且 在 任 何 情 況 下,小 型 恆 生 指 數 期 貨 的 長 倉 或 短 倉 都 不 能 超 過 delta 2,000 ,計 算 持 倉 限 額 時 ,每 張 小 型 恆 生 指 數 期 貨 的 倉 位 delta 為 0.2
大 量 未 平 倉 合 約 每 一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的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公 司 戶 口 , 或 該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的 每 一 客 戶 戶 口 , 任 何 同 一 系 列 , 長 倉 或 短 倉 若 超 過 500 張 便 須 呈 報

(
註:交 易 所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鑑 於 當 時 市 況 , 實 行 臨 時 措 施 , 持 有 250 張 恆 生 指 數 期 貨 合 約 便 視 作 持 有 大 量 未 平 倉 合 約 。 假 如 交 易 所 決 定 將 這 措 施 廢 除 或 永 久 實 行 , 都 會 向 公 眾 宣 佈 。 請 聯 絡 你 的 經 紀 查 詢 有 關 事 宜)
期 權 金 以 完 整 指 數 點 報 價
微 值 入 價 每 張 合 約 港 幣 $ 10.00 , 包 括 所 有 費 用 及 徵 費
行 使 價 ( 短 期 期 權 ) 行 使 價 根 據 以 下 準 則 訂 定 :

i ) 指 數 在 二 千 點 以 下 , 行 使 價 以 五 十 點 分 隔 ; i i ) 指 數 在 二 千 點 或 以 上 但 低 於 八 千 點 , 則 行 使 價 以 一 百 點 分 隔 ; i i i ) 指 數 在 八 千 點 或 以 上 , 行 使 價 以 二 百 點 分 隔 。

( 長 期 期 權 ) 行 使 價 根 據 期 權 推 出 買 賣 上 日 恆 生 指 數 收 市 價 及 上 下 大 約 百 份 之 五 , 然 後 下 調 。 如 指 數 在 二 千 點 以 下 , 向 下 調 整 至 最 近 五 十 點 的 倍 數 ; 如 指 數 在 二 千 點 或 以 上 但 低 於 八 千 點 , 向 下 調 整 至 最 近 一 百 點 的 倍 數 ; 如 指 數 在 八 千 點 或 以 上 , 向 下 調 整 至 最 近 二 百 點 的 倍 數

行 政 總 裁 可 決 定 其 他 適 當 的 行 使 價 分 隔 。 期 交 所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候 推 出 新 行 使 價 的 權 利

交 易 時 間
(香 港 時 間)
上 午 九 時 四 十 五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(第 一 節 買 賣)
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四 時 十 五 分(第 二 節 買 賣)
合 約 到 期 日 的 交 易 時 間
(香 港 時 間)
上 午 九 時 四 十 五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(第 一 節 買 賣)
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四 時 正#(第 二 節 買 賣)

# 由 於 現 貨 市 場 的 收 市 時 間 有 可 能 會 隨 時 更 改 , 期 權 市 場 的 收 市 時 間 必 須 根 據 現 貨 市 場 收 市 時 間 的 改 變 而 自 動 作 出 相 應 調 整

交 易 方 法 電 子 自 動 化 交 易
行 使 方 式
(歐 式)
只 可 在 合 約 到 期 時 行 使
行 使 時 的 結 算 以 現 金 結 算
合 約 到 期 日 該 月 最 後 第 二 個 營 業 日
最 後 結 算 日 合 約 到 期 日 之 後 第 一 個 營 業 日
結 算 價 恆 生 指 數 期 權 合 約 的 最 後 結 算 價 由 結 算 公 司 決 定 , 並 採 用 恆 生 指 數 在 合 約 到 期 日 每 五 分 鐘 所 報 指 數 點 的 平 均 數 為 依 歸 , 下 調 至 最 接 近 的 整 數 指 數 點 *
交 易 費 用 及 徵 費**
(每 張 合 約 單 邊 計)
交 易 所 費 用 (包 括港 幣 $0.5 的 期 交 所 發 展 基 金 ) 港 幣 $10.00
證 監 會 徵 費 港 幣 $1.00
賠 償 基 金 徵 費 港 幣 $0.50

總 額 港 幣 $11.50
行 使 費 每 張 期 權 合 約 在 到 期 日 被 行 使 時 , 必 須 繳 付 港 幣$ 10.00 的 行 使 費 用。 未 被 行 使 的 期 權 合 約 , 因 無 價 值 而 不 需 繳 付 行 使 費 用
最 低 佣 金
(每 張 合 約 單 邊 計)
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前

所 有 交 易 必 須 繳 付 不 少 於 下 列 規 定 之 最 低 佣 金 , 並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:

  甲) 合 約 價 值 的 百 份 之 一 上 調 至 整 數 的 港 幣 金 額 , 但 不 得 少 於 港 幣 $ 3 0 . 0 0 ; 及
  乙) 港 幣 $100

微 值 入 價 的 期 權 由 於 沒 有 合 約 價 值 , 所 以 不 需 繳 付 最 低 佣 金

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一 日及 之 後

商 議

* 與 恆 生 指 數 期 貨 合 約 相 同
** 此 類 費 用 會 因 時 作 出 改 變 , 投 資 者 請 向 經 紀 查 詢
   
註 一 當 六 月 份 及 十 二 月 份 合 約 到 期 日 之 後 , 一 個 為 期 二 十 四 個 月 的 新 長 期 期 權 及 三 個 新 行 使 價 便 會 推 出 , 即 一 個 " 價 外 " , 一 個 " 平 價 " 及 一 個 " 價 內 " 的 行 使 價

03/09/02更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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